哪些行政复议不应当调解

时间:2024-05-08 作者:遵义律师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针对于下述两种情况: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文链接: http://www.020dr.cn/310237.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常州律师 安庆潜山市律师 定南律师 高密市律师 兰州律师 北京西城区律师 恩施市律师 白山律师 赣州律师 保山律师 铜川律师 温州律师 长沙律师 抚顺律师 嘉兴律师 杭州律师在线咨询 上高县律师 南昌县律师 丰城市律师 佛山南海区律师 天津滨海新区律师 张家港市律师 成都金牛区律师 如皋市律师 重庆綦江区律师 孝感律师 襄阳律师 襄阳律师 漳州律师 廊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