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不当得利的竞合如何认定

时间:2024-05-17 作者:遵义律师

缔约过失与不当得利竞合,指同时符合两者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竞合时受损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以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权益受损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竞合时,受损方通常可选择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选择应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证据充分性、赔偿范围、追诉时效等因素,以最大化自身权益保护为目标。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竞合时可选缔约过失或不当得利。缔约过失重在保护信赖利益,需证明对方过错;不当得利则基于无合法依据获利,重在返还。选择应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赔偿范围和追诉难度等因素。

本文链接: http://www.020dr.cn/315868.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乌鲁木齐律师 律师免费咨询网 眉山律师 合肥长丰县律师 临沂律师 果洛律师 杭州常年法律顾问 杭州贷款纠纷 大连律师 昆明律师 乌兰察布律师 宁波律师 台州律师 来宾律师 毕节律师 温州律师 沈阳律师 杭州律师法律服务 安福律师 鹰潭余江区律师 安庆岳西县律师 成都龙泉驿区律师 青岛市北区律师 海城市律师 杭州律师 南宁律师 新乡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洛阳律师 菏泽律师